前國腳王萬鵬因尋釁滋事被判刑

來源:夜神2021-03-04 17:08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登出的一則有關陜西長安競技足球俱樂部預備隊三名助理教練員的刑事判決書也讓關心陜西足球的人又揪了一把心。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接下來就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前國腳王萬鵬因尋釁滋事被判刑

根據編號為(2021)陜0729刑初1號的陜西省留壩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身份為陜西長安競技足球俱樂部教練的王萬鵬、孟國強、劉軼冰三人去年7月25日酒後到留壩縣留侯鎮營盤村XX酒吧消費娛樂,期間與酒吧工作人員發生爭吵:

“爭吵中被告人孟國強手持椅子、便攜式臺燈、啤酒瓶砸向羅某甲,被告人王萬鵬衝入吧臺推開服務員趙某某,用拳頭對羅某甲進行毆打,之後被告人王萬鵬、孟國強又在酒吧吧臺口用拳頭對前來勸阻的酒吧服務員劉某某進行毆打,後雙方被勸阻離開酒吧。被告人孟國強因尋找手機再次返回酒吧與服務員發生爭吵,羅某甲走向前,孟國強端起小圓桌砸向羅某甲之後跑出酒吧,羅某甲、郭某甲、劉某某等人最後追至營盤驛站門口,在營盤驛站門口劉軼冰、孟國強、王萬鵬與郭某甲、劉某某、羅某甲等人再次發生廝打,廝打中郭某甲面部和手掌部受傷,羅某甲、趙某某多處軟組織損傷,後雙方被勸阻停止廝打”。

根據判決書顯示,當時陜西長安競技足球俱樂部U23隊共計36人,正在營盤國際足球訓練基地進行夏季訓練。7月25日下午,包括陜西長安競技足球俱樂部預備隊助理教練王萬鵬、孟國強、劉軼冰三人在內的數名教練同其他球隊工作人員共十余人到基地附近農家樂吃飯,為同事送行;其間喝了一箱自帶的勇闖天涯、又要了三箱樂堡啤酒,每箱12瓶。之後,部分教練轉場酒吧,因為點歌被工作人員以“太晚擾民”為由拒絕,雙方發生衝突。

經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兩名受害人分別被評定為輕傷二級和輕微傷;另外兩人所受損傷不構成輕微傷。經留壩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酒吧被損壞物品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141.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萬鵬、孟國強、劉軼冰在公共場所鬧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輕微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萬鵬、孟國強、劉軼冰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時根據各自參與程度予以考慮。被告人王萬鵬、孟國強、劉軼冰系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三辯護人的上述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均認罪、悔罪,通過社區矯正部門進行社會調查,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萬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孟國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三、被告人劉軼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三人緩刑考驗期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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